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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2018年3月21日  广州知名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zdgzdxsaj.com/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现仅张天明在量刑方面所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发表3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张天明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以前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从主观方面和事实来看,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张天明犯罪的原因是:找不到工作,为生活所迫,由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想赚钱过日子,在小东东(在逃)的怂恿和操纵下,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辩护人认为,这是一种未成年人被成年人利用而涉毒的行为,被告人贾某虽然有一定过错,但社会危害较小。
  3、被告人张天明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情节。
  被告人张天明归案后第一次讯问时就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的犯罪事实,在律师会见时,被告人张天明痛哭流涕,后悔不已,并说自己找不到工作,自己想生活下去,没想到被人利用,对不起爸妈。
  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张天明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张天明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张天明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给予从轻,减轻处罚。能让张天明尽快回到社会,用自己的劳动回报党和国家。
  后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