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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捡到银行卡取走4万多元 一家3口涉嫌信用卡诈骗

2017年4月14日  广州知名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zdgzdxsaj.com/

孩子捡到银行卡取走4万多元

10月18日早上7点多,小郭(化名)在上学路上捡到一个红色卡包,包里有两张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中午放学回家小郭将捡到卡包的事告诉了母亲。

“这有啥用又不知道密码!”小郭的母亲邢某一边擦拭着卡包上的泥巴一边说。“我的银行卡密码就是生日,要不去银行自动取款机上试试”对数字特别敏感的小郭如是说。吃完饭母女俩找到一个离家不远的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根据失主身份证信息输入了生日号,竟然成功。

取出200元后,两人又找了一家建设银行的取款机,发现卡上竟有40000多元。随后,邢某分四次从捡到的建行卡中取出了20000元。

邢某取出钱后将事情经过告诉了丈夫郭某。10月19日凌晨5时许,郭某骑着电动车前往远离城区的一处取款机再次取出20000元。

10月19日,一名隋性女子来到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七里派出所报警,称丢了两张银行卡,且卡上被人取走40000余元。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取监控及大量走访辨认,历时20天最终锁定了嫌疑人。面对大量证据,邢某交待了全部事实。邢某只花了100元,41000元还在家中。

目前,邢某一家3口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侦办中。

信用卡诈骗如何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小郭拾到信用卡并协同家人取款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进行了取钱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而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情况,请咨询相关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