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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府谷女子举报官员公公 称曾遭谋划灭口

2017年6月19日  广州知名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zdgzdxsaj.com/

陕西府谷女子举报官员公公

王慧莹今年29岁,结婚3年,期间丈夫出轨,她与公婆反目。

面对“家大势大权大的婆家”,她自觉危险逼近,于今年4月公开举报自己的公公---时任府谷县国土局副局长张少军,指其贪污腐败、巨额财产。在王慧莹看来,张辉之所以肆无忌惮地选择在大街上撞人,完全在于公公张少军的撑腰与纵容。

一周后,王慧莹和母亲带着举报材料前往榆林市检察院进行情况反映。此后一段时间,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她曾一度躲在省城西安。

时间转至8月下旬,在得知公公被“双规”后,王慧莹以为事情就此结束。

“双规不到1个月,我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几个朋友私下告诉我,对方家里一直在活动此事,很可能他(张少军)过段时间就会放出来,我一下子就慌了神。”王慧莹说她担心被报复,更担心因自己的举报而牵连家人。

迫不得已,她再次进行了网络实名举报,将相关举报信息发布在各大网络论坛,希望借助网络的传播让更多的网友关注到。“他(张少军)不倒我就命不保”,王慧莹这样解释自己网络举报的动机。

今年9月26日的网络实名举报中,王慧莹直指张少军存在巨额资产来源不明、数千万民间放贷、家人名下多处房产总价高达千万、收受他人美元以便出国旅游、一抽屉金条等诸多“贪腐”情形。

受贿罪的定罪处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张少军利用职务之便收到后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