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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年6月17日  广州知名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zdgzdxsaj.com/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市政字[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黑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业经2007年3月19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和《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某辖区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事发地政府或区辖区内有关部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事发地政府辖区内有关部门,必要时由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市专业应急机构或市有关部门、区政府相关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市的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 适用范围
  1.4.1本应急预案适用于黑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1.4.2因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应急工作责任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资源整合,健全机制。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驻黑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联动机制。
  l.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在《总体应急预案》下,各专项应急预案既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又是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依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专项突发公共事件。?
  (3)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和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4)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5)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设立黑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员会),作为非常设领导机构,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协调制定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实施办法;协调制定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总体预案;指挥和协调全市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协调调查和处理重大和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市政府应急委员会主任:市长。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成员: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负责人。
  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副主任和成员按照业务分工和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各专项指挥部)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政府应急委员会主任、其他副主任处理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政府应急委员会下设黑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草拟突发公共事件法规、规章和总体预案;整合各项应急资源;规范专项预案;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决策服务;建立市预警机制并统筹全市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综合应急演习;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设有指挥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指挥平台,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工作机构
  将现有的市安全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市人防办等工作机构,纳入到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范畴之内。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在市应急委员会下设18个专项指挥部,作为专项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牵头做好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专项指挥部的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减。各专项指挥部在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按职责与分工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救灾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3)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林业局局长、市森防办主任、市森警支队长任副总指挥,市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森防办。
  (4)市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地震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
  (5)市处置地质灾害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6)市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
  (7)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市处置交通事故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交警支队队长、交通局局长、黑河铁路(集团)公司董事长、黑河民航站长任副总指挥,市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行车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分别设在市交警队、市交通局、黑河铁路(集团)公司、民航黑河安监办。
  (9)市处置火灾事故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市消防支队队长任副总指挥。市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
  (10)市处置人防工程事故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防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市人防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
  (11)市处置电力事故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经委主任、黑河电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电力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黑河电业局。
  (12)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13)市处置重大动植物疫情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农委主任、市畜牧兽医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市重大植物病虫害和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农技推广总站和市畜牧兽医局。
  (14)市处置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重大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等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15)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市长助理或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16)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17)市处置劫、炸机事件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处置劫机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18)市处置涉外突发事件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外侨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市处置涉外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外侨办。
  各专项指挥部除现有的常设机构外,其他非常设机构按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组建后,其日常工作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承担。
  2.4地方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各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制定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强化危机管理提供决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和应急科学研究等工作;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6生产经营单位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本企业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应急计划,检查应急设施,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组织本单位应急演练,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预警、报警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预警级别和发布: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上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分级响应:
  一般、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
  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或事件主管单位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或事件主管单位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报请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应急委员会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基本响应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以本辖区街道办、公安、卫生及事件主管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到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事发30分钟内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市应急管理机构对县(市)区政府或事件主管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1个小时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2.4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要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工作进行调查评估。
  4.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全市应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和有线、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此信息平台和通信系统设在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期间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与党政军领导机关、各县(市)区应急机构、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4.2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4.3财力保障
  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或援助。
  4.4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5基本生活保障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4.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7交通运输保障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8治安维护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9人员防护
  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0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科技支撑
  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