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取保候审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辩指南

中级法院一审能否受理刑事自诉案 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怎样处理

2021年9月6日  广州知名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zdgzdxsaj.com/

  吴益辉律师,广州知名取保候审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中级法院一审能否受理刑事自诉案

  2002年10月3日,被告人张XX与李XX因买鸡之事发生口角,被李XX打一拳,张XX越想越气,便回纠集张XX、王XX找李XX报复,三人便冲上去殴打李XX,其中张XX、王XX各打中李XX一拳,李XX见状逃跑,张XX便持刀追上去刺中李XX背部两刀。李X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检察院以张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某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对张XX、王XX不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家属也向中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XX、张XX、王XX的民事责任和张XX、王XX刑事责任。此案焦点是中级法院能否受理刑事自诉一种观点认为中级法院不能受理。理由是,应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由于本案中张XX、王XX行为均不属中级法院管辖案件范围。因此,如受理有违级别管辖。2据最高院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虽然,此条解释未对双方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作说XX,但根据;当然解释;来理解,也可以适应用于双方均在中国居住的中国公民。因此,自诉案应由基层法院受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中级法院应受理刑事自诉与公诉案件一并审理。理由如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三种:一、刑事诉讼法规定: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 被告人有证据证XX的轻微刑事案件;3 被害人有证据证XX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的刑事自诉属于第3种,对于自诉案件并没有规定应由哪一级法院审理。二、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并不违背级别管辖。1关于第3种自诉案件的量刑幅度,并未XX确说XX,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也没限定量刑幅度,在理论上是存在判死刑、无期徒刑的可能。如黄某杀人,公诉机关认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不起诉,如被害方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受理后,认为不是正当防卫,就存在判死刑、无期徒刑的可能。因此,将刑事自诉一律理解为量刑底,应由基层法院受理是不妥的。2中级法院对自诉案件有管辖权。最高院执行若干问题解释194条规定,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也就是说只要公诉案件属中级法院受理范围,中院就可以审理其中的自诉案件。3弊罡咴褐葱小缎淌滤咚戏ā啡舾晌侍饨馐停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本案中张XX与张XX、王XX共同对被害人李XX实施伤害,只要张XX的行为由中级法院审理,那么同案人张XX、王XX也应由中级法院审理,中级法院应对刑事自诉立案受理。三、从诉讼效益来看,本案被害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时就要分清共同致害人的行为后果和民事责任。如要求原告人另向基层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不利于此案的整体处理,且造成讼累,有损诉讼效益。四、如何理解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笔者认为全国人大立法效力高于司法解释,鉴于此条规定是对人大立法的限制,且与最高院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5条、194条发生冲突,应予取消。





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怎样处理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证据证明侵害人犯有某种罪行,为追求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审判的轻微刑事案件即自诉案件。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怎样处理呢


  如果遇到刑事自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向刑事自诉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怎样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


  重婚案;


  遗弃案;


  妨害通信自由案;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