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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主体新探 刑罚执行机关业务

2021年10月6日  广州知名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zdgzdxsaj.com/

  吴益辉律师,广州知名取保候审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主体新探

一、引言

死刑,又称为极刑、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其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这是我国基本法律对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最权威、最直接也是唯一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对该……

二、临场监督的级别管辖

根据关于;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临场监督关键是看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死刑行刑权。那么,究竟哪一级人民法院具有死刑行刑权呢下面对死刑立即执行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等原因而执行死刑的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死刑立即执行。根据最高法院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 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这里的原审人民法院指的是第一审人民法院,通常是中级人民法院,因为,根据有关审判管辖的规定,可 能判处无期、死刑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能否因此就认为死刑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就一定是中级人民法院呢我们认为当然不 能。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都有其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并且不能排除作出死刑判决的可能,相反这种可能性非常之大;其次,上级人民法院可 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两种情况,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也有可能审判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已有第一审判处死刑的先例,例如,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 革命集团案,江青、张春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由此可见,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有可能成为死刑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说原审法院,根据;交付原审人 民法院执行;的规定,他们都有死刑行刑权,与此相对应,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均有权在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

在死刑缓 期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等原因而执行死刑。最高法院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 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本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这主要因为:一是,死缓罪 犯在监狱服刑,在严格的监管之下,不太可能发生全省性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二是,在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监狱保卫部门负责侦查, 与其级别管辖相对应的是市级检察机关和中级人民法院。因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等原因而执行死刑的案件,一般交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和 执行,由罪犯服刑地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

那么,基层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临场监督呢笔者认为,由于基层人民法院没有死刑行刑权,同 级的基层检察院也不应有临场监督权。但在1996年实施以前,根据1979年关于;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 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曾一度发生将死刑案件下放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况,在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执行死刑的情况下,同级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直接临场监 督也就顺理成章了。1996年将该规定删去后,基层人民检察院在临场监督中主要起着协助和配合上级检察机关的作用。

三、临场监督的部门管辖

监所检察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点是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1987年规定;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 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的职权之一,然而,该第九条又规定;监所检察部门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罪犯和对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的罪犯核准交付执行死刑时,应当派员临场监督;,将监所检察部门临场监督的范围局限于本部门起诉后判处死刑的案件,其言外之意就是;谁起诉谁监督;。那 么,其他部门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罪犯究竟应当由哪个部门临场监督呢笔者认为应当由监所检察部门而不是公诉部门或者其他起诉部门。理由如下:

从法律规定来看,应当由监所检察部门临场监督。共有四编,将刑事诉讼划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相对独立和完整的阶段,第四编规定 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八种刑罚的执行程序。在第十章第五节规定了上述刑罚的监督程序。虽然和最高检察院都没有对刑罚执行监督部门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不难看出法律的本意 是将各种刑罚的执行和监督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范,如果由监所检察部门担负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的执行监督,由公诉部门担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将 执行死刑割裂于包括死缓在内的刑罚执行监督之外,明显有悖于法之本意。

从职能分工来看,应当由监所检察部门临场监督。最高检察院 第十章,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执行监督五个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 关规定和长期的检察实践,侦查监督部门主要负责立案和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主要负责审判监督和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监所检察部门主要负责执行监督。2001 年更加明确的指出,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就是刑罚执行监督。执行死刑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应当 由刑罚执行监督部门




刑罚执行机关业务

1、监狱的主要职能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经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批准,我市监狱对被判处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关押和刑罚。本着 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2.罪犯的权利和义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押。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符合规定的物品叫给罪犯本人,钱款存入罪犯内部存折。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视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3、罪犯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按有关法律规定,均由罪犯所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疾患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调进行监督。

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 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假释的条件。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